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(2020年第13號)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(2020年25號)
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
2020 年 第 13 號
《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已于2020年7月2日經(jīng)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 長 李小鵬
2020年7月6日
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
海員證管理辦法》的決定
交通運輸部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四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八條中的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”修改為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”。
二、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;將第三款修改為:“其中第(二)項規(guī)定的船員適任證書無需申請人提供”。
三、刪去第十九條第四項中的“船員服務簿”。
條文序號作相應調(diào)整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發(fā)布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
注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》具體內(nèi)容略,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(wǎng)站。
評論
圖片
表情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