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(2019年第25號)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《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》的決定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(2020年2號)
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
2019 年 第 25 號
《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〈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〉的決定》已于2019年10月16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部 長 李小鵬
2019年10月21日
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
《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》的決定
交通運輸部決定對《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4號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:“(五)使用空域已經批準”。
增加一項,作為第六項:“(六)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符合民航局的規(guī)定”。
二、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:“(一)機場關閉后,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,被撤銷機場使用許可的”。
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,重新公布。
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
注:《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(guī)定》具體內容略,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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